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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人員請假規則

【臺北市私立幼華華高級中學承攬人員請假規則】

                           1050704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 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定之。

 2 條 本校勞務承攬人員之請假,依本規則辦理。

 3 條 勞務承攬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事假:因事(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 假期間不給工資,扣發全勤獎金。(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7) 

二、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扣發全勤獎金。病假應附繳醫院開具之證明或診斷書。

(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4)

三、特別休假:(勞基法38)

(一) 工作服務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3日。

(二) 工作服務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7日。

(三) 工作服務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10日。

(四) 工作服務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14日。

(五) 工作服務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15日。

(六) 工作服務十年以上,每一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特別休假超過三天需上報告經校長核准,始可申請之。

第4條 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人員應按日扣薪,曠職期間之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應予扣除。

第5條 各項請假應事先辦理,若遇急病、緊急事故未及於前1日辦妥者,亦應於當日上班內向主管或人事室告假,並於二日內完成請假程序。

第6條 承攬人員請假,本人應填具假單,並按請假程序辦理,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第7條 承攬人員(休)假期間所遺職務之處理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一、所遺職務應商請同事代理或由各單位主管中指定代理人。

       二、職務代理人,應在請休假單上簽核。

第8條 本規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