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華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幼華高級中等學校
【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管理辦法】
97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出勤及請假規定,特定本辦法,承攬人員另以契約約定之。
第二條 全體教職員工應按所頒佈之作息時間,落實上、下班刷卡制度。嚴禁代打卡事件。
第三條 教職員工需親自辦理請假手續並依下列之規定:
一、請事、病、公、婚、喪假者,依請假辦法規定之時間內,至遲於前一日親自完成請假手續並請『代理人』代理職務,未於事前完成請假手續者,視同曠職。
二、臨時性狀況請假,應事先向單位主管及人事報備,其請假手續於返假後二日內需親自辦理,未完成請假手續者,視同曠職。
三、教師(含專任、代理及教官),需填具外出假單,經核准方得離校,每週至多二次,一次以一小時計,中午12:00-13:00及下班前一小時不得外出,超過返回時間,一律辦理請假手續。
四、學校指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會議、訓練及研習者,給予公假。以上假別需檢附相關文件,以利核定之。
五、本校教師(含專任、代理、兼任教師及教官)因故無法上課時,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並完成調課事宜,或由教務處協助請人代課。
六、連續假日前後請假必須提出報告,並經校長核示後始可准假。未經完成此一程序將列入考核。
第四條 教職員工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課務自理),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二、因病得請病假(含生理假),每學年度准給二十一日(課務自理),超過二十一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七日(不含例假日,課務部份,教師超鐘點不另支付),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三日(課務自理),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含例假日,課務部份,教師超鐘點不另支付);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含例假日,課務自理);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七日(含例假日,課務自理);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三日(含例假日,課務自理)。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五、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七日(課務自理);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五日(課務自理);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課務自理)。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第五條 單位主管因工作需要指派人員加班時,應於加班後一日內填寫加班單,並經核准方始生效,逾期提報,不予計算,並經核准後方始生效。加班抵假,應於學期結束後完成,且不得於節前節後抵假。
第六條 遲到、早退,除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外,每月達3次以上者,發改善通知書並列入考核。
第七條 教職員工事病假學年度超過十四日以上者,該學年度考績列乙等。事病假學年度超過二十八日以上者,該學年度考績列丙等。(若有特殊情況,專案提出報告,經校長准假者例外)。
第八條 導師應參加週會、班會、導師會議、校務會議、教學研究會議、其他重要集會、會議(如校務發展會議、學校日)等,未能參與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第九條 專任、代理專職及兼任老師應參加導師會議(兼任老師除外)教學研究會、校務會議、其他重要集會、會議 (如校務發展會議、學校日)等,未能參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條 職員應參加校務會議、其他重要會議(如校務發展會議、學校日)等,未能參與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一條 同一學年度曠職、課達二日(含)以上者,列入考核;曠職、課達三日(含)以上者,應予解
聘或免職。
第十二條 人事單位對教職員工之出勤請假、遲到及早退情形,彙整每週及每月出勤資料,敬會各處室並呈請校長核閱。
第十三條 教職員工之勤惰紀錄資料,保存年限五年。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呈校長核示後隨時修訂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