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華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幼華高級中等學校
教職員在職進修辦法
訂定日期:97年03月10日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職員進修,增進專業知能,涵養人文素養,提昇教學品質,以造福本校學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第三條 教職員工在職進修,須與本職學能,且對本校學子有所助益之相關內容。
第四條 進修內容包含參加研習、進修學分、學位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進修與研究。
第五條 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舉辦之進修研習活動經本校指派之人員,非有正當理由,應按時出席,全程參加。
第六條 由本校定期或不定期舉辦之進修研習活動,相關科目或全體教職員非有正當理由,應一律參加,無故未到者,依本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處理。
第七條 申請進修之資格及進修的服務年限規定如下:
進修項目 |
服務年資 |
進修後須服務年限 |
進修人數 |
備 註 |
教育學程 |
滿一年以上 |
修完學程後,在校實際服務滿三年。 |
不限 |
1.教育學程均需經考試錄取方能進修。 2. 實習年資不計。 |
第二專長 |
1.服務滿二年以上。 2.取得合格教師後服務一年以上 |
修畢學程後,在校實際服務滿二年。 |
每學年三人上限 |
超過進修人數時,以服務年資多寡排序進修。 |
碩士學位 |
服務滿三年以上或擔任行政人員滿二年以上 |
取得學位後,在校實際服務滿四年 |
每學年五人上限 |
超過進修人數時,以服務年資多寡排序進修。 |
◎第八條 參加研習教師若未在校實際服務屆滿上條規定年限,學校得以不核發離職證明。
◎第九條 符合進修條件者,均需於參加進修前填妥「進修申請單與切結書」後實施,俟其完成學業取得有關證明,得依相關規定改敘薪級及申請加科登記。
◎第十條 進修前未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核准,擅自前往進修者或從事進修與本科教學無關之進修領域,本校不予辦理薪級改敘或加科登記。
◎第十一條 凡參加進修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及各項行政運作,當有影響教學專業、行政事務、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怠忽職守,經告知仍未改善,或因學業負擔過重致請事、病假過多,情況嚴重者,時應以學校為重,暫停進修。
◎第十二條 凡參加進修應專案提出申請,並以暑假班、週末班、夜間班為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