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職員進修辦法

幼華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幼華高級中等學校

教職員在職進修辦法

                             訂定日期:970310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職員進修,增進專業知能,涵養人文素養,提昇教學品質,以造福本校學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第三條   教職員工在職進修,須與本職學能,且對本校學子有所助益之相關內容。

第四條   進修內容包含參加研習、進修學分、學位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進修與研究。

第五條   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舉辦之進修研習活動經本校指派之人員,非有正當理由,應按時出席,全程參加。

第六條   由本校定期或不定期舉辦之進修研習活動,相關科目或全體教職員非有正當理由,應一律參加,無故未到者,依本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處理。

第七條   申請進修之資格及進修的服務年限規定如下:

進修項目

服務年資

進修後須服務年限

進修人數

備  註

教育學程

滿一年以上

修完學程後,在校實際服務滿三年。

不限

1.教育學程均需經考試錄取方能進修。

2. 實習年資不計。

第二專長

1.服務滿二年以上。

2.取得合格教師後服務一年以上

修畢學程後,在校實際服務滿二年。

每學年三人上限

超過進修人數時,以服務年資多寡排序進修。

碩士學位

服務滿三年以上或擔任行政人員滿二年以上

取得學位後,在校實際服務滿四年

每學年五人上限

超過進修人數時,以服務年資多寡排序進修。

◎第八條 參加研習教師若未在校實際服務屆滿上條規定年限,學校得以不核發離職證明

◎第九條 符合進修條件者,均需於參加進修前填妥「進修申請單與切結書」後實施,俟其完成學業取得有關證明,得依相關規定改敘薪級及申請加科登記

◎第十條 進修前未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核准,擅自前往進修者或從事進修與本科教學無關之進修領域,本校不予辦理薪級改敘或加科登記

◎第十一條 凡參加進修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及各項行政運作,當有影響教學專業、行政事務、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怠忽職守,經告知仍未改善,或因學業負擔過重致請事、病假過多,情況嚴重者,時應以學校為重,暫停進修。

◎第十二條 凡參加進修應專案提出申請,並以暑假班、週末班、夜間班為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