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幼華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子女獎學金辦法
104.11.16修訂版
壹、宗旨:本校 董事會於教育主管當局所提供之各項獎(助)學金外,為鼓勵本校教職員工子女入學就讀,並嘉勉其在學期間得篤志好學、品學並蓄,特設置本辦法。
貳、獎學金適用對象:凡服務於本校之專任教師、行政人員、教官及約聘人員,其就讀本校之
子女為申請對象。
參、獎學金類別:
一、教職員工子女入學獎學金:
(一)凡符合獎學金適用對象之新生入學時,頒發獎學金壹萬元。
(二)資格條件:完成註冊入學即可獲得教職員工子女入學獎學金,名額不限。
二、教職員工子女教育獎學金:
(一)凡符合獎學金適用對象之學生,自一年級第二學期起,每學期頒發獎學金壹萬元。
(二)資格條件:
1.前一學期德育成績須達日常表現良好以上,且不得有記小過或累計警告三次(含)以上與曠課之紀錄。
2.必須參加本校各項輔導課程。
三、幼華體系之員工子女入學獎學金:
(一)凡符合獎學金適用對象之學生,自一年級第二學期起,每學期頒發獎學金伍仟元。
(二)資格條件:
1.前一學期德育成績須達日常表現良好以上,且不得有記小過或累計警告三次(含)以上與曠課之紀錄。
2.必須參加本校各項輔導課程。
肆、資格審查:
開學後第六週,由教務處註冊組主動提出符合條件名單,經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頒發。
伍、附則:
(一)凡受獎學生,若在當學年度,被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時,則追繳全數已獲頒之獎學金。
(二)凡受獎學生,若在校肄業期間,自動申請轉學、休學或輔導轉學時,則追繳全數已獲頒之獎學金。
(三)凡獲獎之同學,有擔任學校榮譽社社員之義務,若有其他因素不適合擔任者,須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
陸、本辦法陳 校長及 董事長核准後,自110學年度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