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幼華高級中學在校生學期績優獎學金辦法
104年11月16日修訂版
107年01月04日修訂版
一、宗旨:為獎勵學生敦品勵學,培養學生好學精神,特設置本辦法。
二、獎學金類別
(一)董事長獎
1、分高一、高二之第一與第二學期及高三之第一學期:共計五次。
2、下列各項學期成績符合者:每名頒發績優獎學金陸仟元。
(1)德育:八十分以上,且不得記小過或累計警告三次(含)以上、曠課之紀錄。
(2)體育:七十分以上。
(3)智育:八十分以上且平均成績排名位居該年級總人數前百分之五(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各科各年級有採能力編班(分組)者,則依各組總人數前百分之五。
(二) 校長獎
1、未獲得董事長獎之班級,每班一名,頒發績優獎學金貳仟元。
2、德育、體育之成績標準比照董事長獎。
3、智育為該班前三名(依智育成績最高者錄取一名)。
三、上列各項均有名額限制
智育成績同分時參酌順序:德育(行為參值)、國文、英文、數學。
四、資格審查
每學期第六週,由教務處註冊組主動提出符合條件名單,經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頒發。
五、附則
1、凡受獎學生,若在校肄業期間,自頒獎之日半年內,被記大過以上處分時,則追繳全數已獲頒之獎學金。
2、凡受獎學生,若在校肄業期間,自動申請轉學、休學、轉科、或輔導轉
學時,則追繳全數已獲頒之獎學金。
3、凡獲董事長獎之同學,有擔任學校榮譽社社員之義務,若有其他因素不適合擔任者,須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
六、本辦法呈 校長 董事長 核准後,自108學年度開始逐年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