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幼華高級中學在校生學期績優獎學金辦法
104年11月16日修訂版
108年01月07日修訂版
112年08月22日修訂版
(一)激發學生發憤向學、樂觀進取態度、力爭上游之優良學生。
(二)表揚學生敦品勵學、堅守個人理想目標,以為同儕之學習表率。
(三)激勵成績優異學生向上推升能力並增進學生間之良性競爭。
(一)董事長獎
1、分高一、高二之第一與第二學期及高三之第一學期:共計五次。
2、下列各項學期成績符合下列參採標準者:
(1)德育或行為參考值:日常表現優秀以上,不得有曠課紀錄,且不得有警告以上(含改過銷過後)之處分。
(2)體育:70分以上。
(3)智育:90分以上,每名頒發績優獎學金柒仟元。
80~89分,每名頒發績優獎學金伍仟元。
▲普通科
1.高一:學業成績為當學期該群科排名前5%。
2.高二及高三:社會組及自然組學業成績為當學期類組排前5%。
▲職業類科
學業成績為當學期該群科排名前5%。
(二)校長獎
1、未符合董事長獎之班級,每班一名,頒發績優獎學金貳仟元。
2、德育、體育之成績標準比照董事長獎。
3、依智育成績最高者錄取一名。
智育成績同分時參酌順序:德育(行為參值)、國文、英文、數學。如經比序後仍同分超額時,則增額錄取。
其餘,學期成績達80分以上,未達同分參採者,則發放榮譽狀,以資鼓勵。
以普通科一年級為例:
依辦法該群科排名前5%,小數點無條件進位,91人 * 5%,計5人
|
學期成績 |
國語文 |
英語文 |
數學 |
備註 |
|
甲 |
90.5 |
92 |
91 |
93 |
符合董事長獎 |
|
乙 |
88.4 |
88 |
94 |
90 |
||
丙 |
88.2 |
89 |
87 |
86 |
||
丁 |
85.3 |
84 |
86 |
92 |
||
戊 |
81.2 |
85 |
84 |
81 |
||
己 |
81.2 |
85 |
84 |
81 |
符合董事長獎 |
比序後同分超額 增額錄取 |
庚 |
81.2 |
83 |
84 |
81 |
學期成績80分以上 同分比序較己生低,發放榮譽狀 |
由教務處註冊組主動提出符合條件名單,經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並簽奉鈞長核定後頒發。
1、凡受獎學生,若在校肄業期間,自頒獎之日半年內,被記大過以上處分時,則追繳全數已獲頒之獎學金。
2、凡受獎學生,若在校肄業期間,自動申請轉學、休學、轉科、或輔導轉學時,則追繳全數已獲頒之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