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教育之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三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第四條     本校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第五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應積極維護,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六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七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落實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第八條     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九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十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第十一條 本校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