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規定(國中)
臺北市幼華高級中學國中部 學生請假辦法
校務會議修訂紀錄:109年8月26日|115年8月28日
⚠️ 請假總則:學生因故未能於規定時間內來校上課、參加集會或課外活動者,應依本辦法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或逾時辦理,以曠課論。
壹、請假程序與審核權責
📌 請假卡管理規範
- 請假卡使用 3 年,由學生自行保管。
- 請假次數過多不敷使用,可持舊卡至生輔組無償兌換新卡。
- 若請假卡遺失,依本校優缺點制度參考細則辦理補發。
📝 請假基本流程
- 填具請假卡,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完成家長簽名與導師簽名。
- 交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請假事宜。
⚖️ 請假天數與審核層級
- 1 ~ 3 天:導師核准 ➔ 生活輔導組長核定
- 4 ~ 6 天:導師核准 ➔ 生輔組長核准 ➔ 學務主任核定
- 7 天以上:導師、生輔組長、學務主任核准 ➔ 校長核定
貳、各類假別規定與證明文件
病假
- 報備:因疾病不能到校,家長須先以電話或通訊軟體等方式向導師報備。
- 時限:返校上課 3 日內辦理請假手續,經核定後完成銷假。
- 證明文件:
- 1 日(含)以內:家長書面證明。
- 逾 1 日至 3 日:就醫證明(如看診收據或藥單)。
- 逾 3 日以上:醫生診斷證明書。
- 註:學校考試期間除重大疾病住院(須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外不得請假。
事假
- 限因事須本人親自處理者。
- 須於事前先辦理請假手續,事後不予補辦(緊急事故除外)。
- 學校重大活動(含開學典禮、校慶、結業式、畢業典禮等)及定期評量期間不得無故請事假。
公假
- 須於前一日完成申請,完成請假手續後始生效(不影響全勤考核)。
- 適用範圍:
- 政府機關或單項運動協會證明須參賽/活動者。
- 代表學校並經學校推薦報名參加比賽或活動者。
- 畢業班學生參加升學面試或報到者。
- 參加學校各處室簽准公假之活動者。
- 擔任學校公共服務者。
- 接受師長約談者。
-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具原住民身分者擇定 3 日放假)。
喪假 & 生理假
- 喪假:父母之喪假給予 7 日(視同公假);其餘親人 2 至 3 日(視同公假),須檢附訃聞證明,超過時限以事假論。
- 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上課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無需出示證明。
參、逾期請假處分標準
| 返校後辦理時間 | 處分方式 / 懲處規定 |
|---|---|
| 3 日(含)以內 | 正常辦理銷假 |
| 逾 3 日至 7 日(含) | 依本校優缺點制度參考細則辦理 |
| 逾 7 日至 14 日(含) | 警告 乙 次 |
| 逾 14 日至 21 日(含) | 警告 兩 次 |
| 逾 21 日至 30 日(含) | 警告 三 次 |
| 逾 30 日以上 | 非特殊事故不受理,以無故曠課論處 |
肆、違規處分與申訴管道
- 偽造文件處分:企圖以偽造之文件、文書、簽章達成請假目的者,所請假時數依無故曠課論處,並視偽造、欺騙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至小過乙次懲處。
- 申訴管道:學生檢附證明請假未獲准時,可逐級(生輔組 ➔ 學務主任 ➔ 校長)提出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