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民防法及其施行細則、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等。
貳、目的
為落實全民國防教育及深化全民防空意識,藉每年防空演習驗證防空整備與作為,策進防空機制運作與效能,以降低空襲損害,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參、演習時間:
115年8月13日(星期四)14時30分至15時止。
肆、演練重點:
一、防情傳遞:
防空情報之傳遞、抄收與處理。
二、警報發放:
空襲警報命令之接收、報告、下達與通報。
三、疏散避難:
(一)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二)防空警報響起時,警察機關駐地內人員前往駐地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或機關規劃避難地點避難;附近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者,循遠離外 牆原則就近掩蔽。
四、交通及其他必要管制:
(一)臺北市全市實施車輛交通管制及人員疏散避難。
(二)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所有人(管理委員會、保全或住戶),聽聞防空警報應主動開啟地下室車道之鐵捲門(柵欄)及其他出入口,供周邊民眾就近實施避難;另行走於道路之行人及車輛(駕駛、乘員),則聽從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必要時,由各需用機關自行運用替代役人力協助)引導,就近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另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完成引導後,亦須隨同民眾進入避難。
伍、各學校、機關(構)及廠場防護團:
一、空襲時依各該單位有關計畫與規定執行疏散避難。
二、維護各該單位防空避難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
三、完成任務隊編組待命,重要公文(物)隨同人員疏散,並加強辦公 廳舍安全措施等工作。
陸、其他事項
一、考量防空預警時間短及晝間關閉燈火之必要性,敵空襲時,以「及時 疏散避難」為首要目標,不強制要求民眾於晝間關閉燈火。
二、請各派出所持續向民眾宣導,於防空疏散避難前,應養成關閉門窗、電源、水源及瓦斯之習慣。
三、保管及使用規範:
(一)不得堆置雜物,進出口通道應保持暢通。
(二)應避免積水、髒亂,並具備基本照明設備。
(三)設有電動門者,應熟悉人工操作開關方式。
(四)協調於門牌處(或明顯位置)設置標示牌。
四、警報發放後,警察、民防人員應引導車輛靠邊停放,人員引導就近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應設置標示牌)進行防空疏散避難,或依地形、地物切實掩蔽,並配合交通管制作為:
(一)捷運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立即接受警察及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二)演習地區內快速道路於各匝道實施管制,沿線轄區派出所應妥為規劃,於匝道附近應指定疏散地區,嚴禁車輛壅塞於匝道;下匝道車輛,比照行人實施避難;若身處空曠地區,可利用周邊地形地物、涵洞、地下道及橋墩下方,具掩蔽功能之處所進行避難。
(三)碼頭停泊之船均照常靠離與行駛,惟下船旅客及接送親友立即接受執勤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四)聽聞防空警報或接獲手機告警訊息時,應請民眾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室內人員:立刻進入所在處所(如辦公大樓、住家)防空疏散避設施或地下室,就近避難;若附近無避難處所,應於建築物內尋找堅固且窗戶較少的房間內進行避難,避免受戰火波及。
2、室外行人、車輛駕駛及乘客:遵循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之引導,請民眾運用手機,依據演習時所接獲之國家級警報簡訊、「警政服務APP」、「北市警政APP」導航進入附近有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標示牌處所(由大樓保全或住戶應開啟地下室車道之鐵捲門或柵欄,協助進
入避難)。
(五)應利用演習充分驗證民防人力及各類防護團效能,優先運用其實施交通管制,服勤時需佩戴民防人員識別證,車輛應張貼演習通行證。
(六)演習期間,地區內之團體、公司、廠場或民眾,若未依民防法第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防空疏散避難設施開放民眾進入」及「車停,人就近疏散」等管制及演練,先以勸導方式,勸導後仍未配合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引用民防法第25條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