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幼華高級中學勵志獎學金辦法
104.11.16訂定
107.01.04修訂
一、宗旨:本校秉持教育優先、關懷弱勢的教育宗旨,鼓勵特教學子敦品勵學、積極進取,特設立本辦法。
二、適用對象:凡就讀本校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鑑定證明者皆為申請對象,依申請條件規定,擇優錄取十名。
三、申請條件
(一)分高一、高二之第一與第二學期及高三之第一學期:共計五次。
(二)下列各項學期成績符合者:每名頒發績優獎學金壹仟伍佰元。
1.德育: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不得記小過或累計警告三次(含)以上、曠課之紀錄。
2.體育:學期平均五十分以上。
3.智育: 學期平均四十分以上。
(三)特教生同時具備本項獎學金與其他在校生績優獎學金資格者,應擇優申領,不得重複。
四、資格審查
開學後第六週,由教務處註冊組主動提出符合條件名單,經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頒發。
六、附則
(一)凡受獎學生,若在當學年度,被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時,則追繳全數已獲頒之獎學金。
(二)凡受獎學生,若在校肄業期間,自動申請轉學、休學或輔導轉學時,則追繳全數已獲頒之獎學金。
七、本辦法陳 校長及 董事長核准後,自106學年度起實施,修正時亦同。